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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春明滥用职权欺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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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0: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我叫宋春红,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市民,经常居住处地:淮滨县城关,户籍,固始县城郊乡仰庙村。
  我与杨建安的60万元合同纠纷案件在淮滨县法院审理期间中,于2013年3月18日7时40分钟,我驾驶自己的豫SC9728轿车准备去信阳时,被杨建安带着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将我车强制开走,当时自称是法院安排执行的(没有亮其任何证件)。其车内存放有现金14000元,2箱五粮液酒,6条软中华烟,宋振东的60多万元欠条原件,赵玉春的70万元欠条,施工队40多万元欠条。李传林30多万元欠条及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工程承包合同原件等,全部被随车带走。
  事情发生后,我立即向固始县西关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准备立案调查期间。在2013年4月11日固始人民法院法官王春明打电话让我到法院有事情说说。
  随后王春明让我领取签收一份(2013)固始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决书查封我的豫SC9728轿车。
  可是在2013年3月28日固始人民法院法官王春明已经给我下达了一份(2013)固始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决书,查封我在淮滨县王岗乡王岗村南街十字路南坐西门朝东的8间房屋,其价值160多万元,
  而我与杨建安的合同债务纠纷仅仅60万元左右,其裁定查封的价值远远超出诉讼标的额度。
  2014年1月20日,我与原告杨建安通过淮滨县法院达成另外一份执行协议。约定:将我在淮滨县王家岗乡南侧所建的一,二,三间房屋抵付(座东朝南,从南往北一,二,三间)作为他的执行款。
  协议达成后。于是我多次向固始人民法院法官王春明讨要说法,要求对我前期查封的8间房屋及车辆解除归还我及车内所有物品,然而王春明给我的解释只是:此车辆及物品我也不知道去向,谁开走的你去找谁要。其实杨建安强制开走我的豫SC9728轿车根本没有被固始县人民法院查封,而是被杨建安个人所用至今。


  固始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决书


  固始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决书


  和解协议书
  王春明的上诉行为,有许多渎职、违法之处。
  1. 案子正在审理中,王春明便违规扣车,不符合执行条件。
  2. 越权扣车,我从2007年至今,经常居住在淮滨县,争议在淮滨县,案子也是淮滨县法院办理的,固始县法院竟然舍近求远,到淮滨县法院执行。同时也违反了“方便执行”的原则。
  3. 超标执行,案件争议总标的为60万元,淮滨县法院已查封我的3间房屋作为抵债,王春明又查封我淮滨县门面房8间,价值达160余万元,还有豫SC9728轿车一辆。
  4. 重复执行,重复查封,案件争议总标的60万元左右,王春明为了包容当事人抢车,抢物,毁灭证据,又查封了我8间门面房价值160余万元,又让我签收一份民事裁决书查封我的豫SC9728轿车。
  5. 用重复案号,制作两份执行文书,是同一案号“(2013)固法执字第111号”。2013年3月28日,王春明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法院让我签收一份民事裁决书。时间相隔十余天,在2013年4月11日王春明又打电话让我去法院签收一份民事裁决书。
  6. 王春明为什么下发二份裁定书,二个内容,(一份扣车,一份封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一个日期。让我相隔十几天去签收,可想而知是王春明为了包庇杨建安抢车的刑事责任。
  7. 我已与杨建安通过淮滨县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然而固始县人民法院王春明仍不将之前裁定查封的房屋及车辆、物品予以解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5号)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
  为此,我特向上级领导反映,请求依法查处固始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春明的违法犯罪行为,撤销违法的裁定书,归还我的车、物,还我公道,违法赔偿我的相关损失,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来源: 中华网信阳)
  举报人:宋春红
  2014 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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