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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的通知(信建法〔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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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9 15: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岗责体系》的通知


信建法〔2021〕1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有关科室: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信政文〔2020〕35 号)和《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信法政办〔2021〕11号)的要求,现将《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1日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为进一步使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正规化、程序化,明确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岗位责任,提高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担任本局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执法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2.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3.各种违法行为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5.经常听取分管法治副局长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副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主管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日常工作,协助局长领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

1.组织本局权限内的案件审理、听证、应诉工作,担任本局案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

3.有计划的组织法律专业理论学习,分批、分期进行业务培训。

4.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5.定期或不定期向局领导汇报行政执法工作,对重大的问题,疏通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经常听取案件承办单位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法制审查部门岗位责任

局法制审查部门在法规科。

1.受理责任:受理行政应诉案件;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法制审核人员对局属单位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审核意见或建议应作为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法制审核予以通过,审核人员要签署审核意见,反馈给承办部门。

3.决定责任:依法对办案机构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对听证案件进行讨论后作出听证意见书。

4.违法责任追究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局机关纪委。

四、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具有效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5.违法责任:行政执法单位和科室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法规科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局机关纪委。

     五、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局属单位、科室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初审后上报局法规科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违法责任:行政执法单位和科室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法规科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局机关纪委。

六、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批科负责材料审查;需现场核查的,告知业务科室现场核查,并出具勘验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

3.决定责任: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并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各相关执法单位和科室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审批服务事项开展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7.违法责任:  行政执法单位和科室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行政许可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法规科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局机关纪委。

七、行政征收岗位责任

1.调查登记责任: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2.核定费用责任:按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3.通知责任: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4.违法责任:执法单位、科室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法规科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局机关纪委。

八、行政确认岗位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行政确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提请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

3.审核责任:对审核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审定意见。

4.确认责任:对作出确认决定的,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对未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5.送达责任:制作确认决定书,按时送达决定书。

6.违法责任:行政执法单位和科室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法规科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局机关纪委。   


 来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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