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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会全面取消吗?央媒发文回应,新规下,业主将获得3个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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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16: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逐渐衍生出了一个新的行业,就是物业管理行业。从本质上来说,物业管理人就是业主共同花钱聘请的服务人员,物业服务于小区与业主,可以让业主在小区中住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本来物业管理人与业主是互利共赢的关系,在物业管理人的服务之下,业主的居住体验可以得到很大提升,同时物业管理人也能从业主那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不过近些年来,物业管理人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究其原因还是物业的服务并不能让业主满意。
  现在很多物业在收取物业费的时候非常积极,如果业主不及时交纳物业费的时候,甚至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来逼业主交纳物业费,还有一些比较极端的物业,采用殴打业主的方式来催缴物业费。与收物业费的积极产生鲜明对比的是处理事情的态度,当业主遇到问题找物业处理的时候,物业总是一拖再拖,不能按时给业主解决问题,甚至有些物业觉得处理问题太麻烦,拒绝给业主解决问题。
  就拿笔者一个朋友来说,他所在楼栋的电梯出现问题,有时候会出现把人关在电梯里面情况,朋友就把电梯的问题反映给物业。物业得知电梯的问题之后,并没有及时派人来修理,反而拖了很长时间才派人简单检查了一下,并且也没有后续的维修措施,现在电梯的问题依然存在。
  其实像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现在越来越多物业都开始向“看门大爷”转变,基本上就是当甩手掌柜,收取物业费的时候非常积极,真正遇到事件的时候,物业总是推三阻四,不给业主真正解决问题。
  除了物业“收费积极,不办实事”之外,现在物业管理还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很多物业弄错了自己的定位,把自己当成小区的主人,甚至把自己当成小区的管理者。事实上物业仅仅是服务人员,并不是小区的主人更不是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只要履行好服务人员的职责就可以,但是现在很多小区,很多业主在物业面前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物业更像是小区的主人。
  基于现在业主和物业存在的矛盾,很多业主都不满意现在物业的服务,因此现在取消物业的呼声真的越来越高。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全面取消物业的传言,未来物业真的会全面取消吗,关于这个问题,央媒已经发文回应。新华社发表了一篇题为《物业不应该是城市“火药桶”》的文章,文中指出了很多目前物业存在的问题,对于现在很多物业服务不合理进行了批评。同时文中也关于是否取消物业的问题做出了回应:近几年,有关取消物业的呼声不绝于耳。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关于物业是否全面取消的问题,央媒算是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回应,现在物业还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虽然说现在很多业主不满物业的服务,想要取消物业,但是如果真的取消物业的话,小区没有人管理之后,只会给业主带来更大的困扰。试想一下,如果小区的大门没有人看守,任何人都随便进出,小区内部的安全性如何保障;如果小区的环境卫生没有人打扫,小区内部看起来杂乱无章,这样的环境如何才能让人舒心,因此虽然现在物业的行为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之间,物业确实还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对于业主来说,不满意物业的服务,同时又离不开物业服务,业主真的就要一直忍受下去吗?事实并非如此,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有一些关于物业的新规定,新规下,业主可以获得3个新的权益,可以帮助业主维护自己的和合法权益。
  第一: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公共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中除了住房之外,还有很多公共设施,当开发商把房子交付给业主之后,这些公共设施就不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然这些公共设施不仅可以方便业主平时的生活,同时还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会产生一定的收益。通常情况下都是物业通过一些商业合作来获得这部分收益,而根据《民法典》的内容,这部分收益的最终归属是全体业主。
  这些收益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业主,也可以当作小区的维修基金,这样也可以给业主省下一笔钱。
  第二:业主拥有更换物业的权利。
  《民法典》第284条中有明确规定: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利依法更换。
  大多数时候开发商都会提前和物业公司有合作,因此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根本没有选择物业的权利,甚至有很多小区的物业就是开发商的旗下的物业。因此购房者可能会遇到物业服务水平很差的物业公司,不过现在购房者不用再担心物业服务很差的公司了,因为《民法典》已经明确提出,业主有更换物业的权利。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非常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进行投票,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就可以取消物业。
  相信《民法典》的这一新规定不仅赋予业主更换物业的权利,同时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有很大的督促作用,当业主有更换物业的权利的时候,未来就会有部分服务比较差的物业管理公司被淘汰,物业管理公司只有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才不至于在未来的发展中被淘汰。
  第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条明确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并且要优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
  小区内部除了地下停车位之外,还有很多地面停车位,这些地面停车位一般都会占用小区的一些公用的道路或者场地,这些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业主有使用车位的需求的话,可以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并且是免费使用,如果有空置的地面停车位,物业通过出租获得一定的收益,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总而言之,虽然央媒的回应基本上明确了物业暂时不会全面取消,因为物业还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不过《民法典》关于物业的新规定,也赋予了业主一些新的权益,让业主能够更好的通过新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今日头条 楼市专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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