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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裁判员的资格证是买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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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9: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们看到过踢球吹黑哨的裁判员,影响的是普遍百性的心情和赌球者的钱财。而这些人是收到好处才干了这样的事情的。
如果你看到一个象法官一样的仲裁员也干出了象吹黑哨的事情你会怎么想呢?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一个准司法的裁决制度,这个制度的影响是直接关系到数亿的劳动者人群,关系到社会几乎所有的人的利益。劳动法可以从一个人的出生管到死亡,而劳动仲裁可以裁决与一个人出生到死亡的很多事情,涉及利益之广可想而知。
河南省光山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王茂成无疑是很牛的一个仲裁员。他能干出的事情就是把最重要的仲裁主体都搞错、不按制度规定书写仲裁文书、不按证据质证规则认定证据、劳动关系不清可以判案、裁决事项结果可以不循法规。
用超牛来形容他可以说是一点也不为过。
如果说问他为什么会这么干,我想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就是他想与众不同要耍酷,要么就是他不是正规军出身,资格证是买来的,仲裁员岗位靠关系混来的,要不然就是他的直接领导脑子出了问题当初选人的时候生了眼病没看清。
说了上面的话他肯定不服,那就说说以上内容出处的证据和依据。
王茂成作为一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直接负责主审裁判了“光劳仲案字(2011)第19号”劳动争议案件。

以下是该案的裁决内容:

申诉人李春花申诉光山福万家“嘉丽多”柜组劳动争议案,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和被诉人委托代理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我2011年5月3日开始至7月17日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为福万家商场“嘉丽多”专柜的销售员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从到被诉人处工作至今,被诉人从未给我交纳任何保险同时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发我的工资。
被诉人辩称:答辩人将女鞋柜组租给王莹莹经营“嘉丽多”女鞋。李春花前来应聘,王莹莹要求李春花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李春花说他有事不打算长干,因此双方口头约定月薪900元干一天有一天的工资,并向李春花讲明岗位责任,工作期内如有违反福万家超市规章制度,处罚自负。2011年7月10日因李经常迟到早退等专柜受到管理人员的批评,影响了经济效益,李春花前两个月的工资均在当月26日同另一售货员一起发放,从未拖欠。6月26日至7月10日14天x30天420元的工资,因当月超市结算清单及考勤意见未出,未结算。其他请求属无理请求。
经审查查明申诉人于2011年5月3日到光山县福万家超市“嘉丽多”专柜应聘王莹莹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申诉人说自己有事不打算长干,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900元,干一天有一天工资。同时被诉人讲明了工作职责,和违反规章制度责任自负。被诉人提供该店营业部考勤登记:2011年7月8日36分查岗“早会迟到”,2011年7月10日“早会迟到”警告一次。因此专柜负责人将申诉人辞退。2011年7月17日,申诉人讨要工资,双方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被诉人提供专柜员工邬胜琴证明,其与申诉人2011年5月3日至7月11日之间在福万家“嘉丽多”鞋柜上班期间每月26日老板来发工资,是用现金发到各自手里。福万家 三  四 楼的私人老板基本是现金发放工资,并无收据。申诉人2011年6月27日至7月1日工资420元未发被诉人每月180元养老费未给申诉人缴纳。
本会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案被诉人要求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申诉人认为可能有其他事情不能长期工作的情况下,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有悖法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七十二条,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        一,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420元
2.        二,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养老保险费360
3.        三, 申诉人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裁决,双方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决书起15日内向光山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光山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王茂成

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从上述王茂成所制作的仲裁裁决书中我作逐一列举其违规违法之处:
1、        把最重要的仲裁主体都搞错:仲裁文书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后都已将仲裁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表述由“申诉人”和“被诉人”改为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也有相应文件作此规定,但王茂成牛,牛到至今还在仲裁裁决书中把“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成了“申诉人”与“被诉人”。
2、        不按制度规定书写仲裁文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书样式的通知》更具体列出格式要求仲裁裁决书必须列明仲裁案件受理时间、开庭时间、庭审参加人员、申请人申请请求及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仲裁查明事实、相应证据。
本案中王茂成写的仲裁裁决书就简单多了,把仲裁案件受理时间、开庭时间都给去掉,把参加庭审的人员名字也给省了。到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和申请理由时,直接了事,具体请求事项没有了,变成了请求理由不清,仲裁请求事项没有的怪案。真不知道他凭什么就裁了。
3、        不按证据质证规则认定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王茂成将本应表述为“本委查明”改革创新为“经审查查明”,在认定证据中表述为“被诉人提供专柜员工邬胜琴证明,其与申诉人2011年5月3日至7月11日之间在福万家“嘉丽多”鞋柜上班期间每月26日老板来发工资,是用现金发到各自手里。福万家 三  四 楼的私人老板基本是现金发放工资,并无收据。”这里我们就看不明白了:
第一、        是邬胜琴是当庭作证呢还是只是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呢?
第二、        申请人对该证据是有异议呢还是没异议呢?
第三、        王茂成有没有查明邬胜琴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呢?
第四、        到底谁与申请人存在用工关系呢?
4、        劳动关系不清可以判案:王茂成裁决此案认定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王茂成在本案中又认定了证人“邬胜琴”的证明“福万家“嘉丽多”鞋柜上班期间每月26日老板来发工资,是用现金发到各自手里。福万家 三  四 楼的私人老板基本是现金发放工资”从邬胜琴的证明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福万家”是一个企业,在其所经营的同一幢楼的三、四楼还有其他的私人老板,而且还是多位私人老板。
本案中证人邬胜琴的证言能让世人相信的就是柜台老板是私人老板,而被申请人福万家又是另一个企业。如果认定邬胜琴与申请人同是在一个私人老板手下工作,那么这个老板是否有营业执照?与之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呢?
既然本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另外的私人老板的行为怎样认定就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呢?是被申请人福万家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建立工资表并签字发放工资吗?怎样证明呢?
本案认定邬胜琴的证明有效,那本案的劳动关系就没法用证据和法律认定清楚了,王茂成给大家的结果就是“你信不信不重要,反正我是信了”。
5、        裁决事项结果可以不循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应属一裁终结案件,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违反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依法应当为一裁终结,裁决书应当明确说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但王茂成却裁决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可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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