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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务员家庭霸占平民住房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军    时间: 2011-9-17 12:00
标题: 公务员家庭霸占平民住房
2002年5月,李军所有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王家胡同64号的一套房屋需要拆迁改造,按照信阳市的规划,由园林公司承建。李军与园林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因李军长期在外务工,就将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等有关证书交给李娜的母亲,也就是李军的姐姐,并委托其返迁事宜和领取过渡补助费。2007年6月份,李军接到通知,回信阳办理返迁房屋手续时发现2007年6月1日已签订的返迁房屋协议上的权利人为李娜,李军当即向园林公司提出异议。在园林公司领导的主持下,李军,李娜双方达成协议,改协议用“申请书”的形式交给园林公司。该协议约定:“1,房屋产权归返迁户李军所有,2007年6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上的李娜的签名仅作为dlr签字;2该房屋的产权证在李军付清李娜用于支付该房屋的房款后开始办理;3该房屋的其他手续办理进入正常程续”。协议签订后,李军就与李娜进行了结算,李娜替李军垫交房屋差价款等费用6万余元和房屋装修费2万元整,李军与李娜均予以认可,原告同意付给被告李娜共9万元整。之后,李军分四次付清了上述款项,李娜也将持有的交款票据交给了李军。按照协议约定,李娜和园林公司应及时为李军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但自李军付清款项给李娜至今已有一年有余,李娜和园林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协议。
  于是,李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娜也承认房子是李军的,但是如果李军想要回房子,必须向李娜支付装修费用40390元,燃气入户费用2300元,承诺过补偿款3万元。法院判决如下:
  1信阳市浉河区解放路泰和苑11号楼3单元501号房屋归原告李军所有。
  2.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出信阳市浉河区
  解放路泰和苑11号楼3单元,该房屋交付给原告李军。
   3,原告李军于本判行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李娜房屋装
  修费用30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2000元。
   4,被告李娜和园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李军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
   5,驳回被告李娜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军认为,1.李娜住他的房子免费住了几年,现在李军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还要向李娜支付那么多费用,实在是不合理.
  2.刚开始的是后,李娜他们告诉我是在郊区,但最后建房时候是在市内,这一点属于欺骗了我.
  3.每次说让他们搬走,他们说房子是他们的。
  4.给他们的2万多元,他们没有说出来,否认了曾给他们的2万余元
  5.对方当时住房的时候,装修费用为4万余元,但现在自己评估依然是4万余元,请问,事过几年,没有折旧吗?
  6.李娜他们一家本就在**部门工作,具体如下:
  马金刚(李娜的丈夫)信阳市游河派出所
  李华(李军的姐姐,李娜的母亲)的丈夫 王颜勋 原信阳县平桥分局副局长 现已退休
  李军认为,这次判决存在不公平,特向大家讲出来,希望大家给予帮助!
  以上内容均来自1.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倾诉者:李军
作者: 李军    时间: 2011-9-17 12:03
像这样的公务员 应该撤职!
作者: jingzhou1    时间: 2011-9-17 17:08
            
作者: gsdddu    时间: 2011-12-6 06:10
这样能看出什么呢

















【 参加同学会的人伤不起那,这到底是同学会还是攀比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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