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有关文件精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2021年1月7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为了更好落实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工作,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的所有登记业务,凡涉及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缴费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告知企业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做出小微企业承诺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可以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申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非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做出书面承诺的公司(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承担因虚假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信阳市市辖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自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 服务监督及咨询电话:6366100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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