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热点,可谓一波接一波,基本上都是围绕明星家庭与孩子的纠纷,使得一片“吃瓜群众”过足了瘾。常言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除了平常百姓之外,一些明星大咖也有着自己的家庭纠纷。根据民政部公开的数据来看,2019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同比2018年增长5.4%,离婚率为0.34%,同比增长0.02%。自2003年起,离婚率已经连续增长17年。 在《2019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中,数据统计显示,50.82%的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债务,70.52%的离婚诉讼涉及子女抚养问题,85.25%的离婚诉讼涉及房产分割。可见,在离婚原因相关因素中,房产已经超越了子女,成为了首要的“导火索”。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房子过于贵重。2000年,全国房价只有1948元/㎡,到了2020年整体房价已经突破了万元,整体上涨了500%。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可能一辈子只买得起一套房。根据央行公布的城镇家庭负债统计报告来看,房贷成为了家庭主要贷款来源,76.8%的家庭有住房贷款,户均负债接近40万元,占家庭负债总比重的75.9%。 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当前准备结婚的人来说,房子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替代品,什么都可以没有,但房子一定不能少,这也是很多年轻人的结婚“门槛”。而正是由于门槛过高,才导致很多“有情人”,最后也没有办法“终成眷属”。正是由于房子过于贵重,对于离婚的夫妻来说,房子自然也成为了夫妻“必争之物”,不少夫妻甚至因此对簿公堂。 以往夫妻离婚,都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的,其主要特点为:不限方式,只要是离婚,财产全部平均分配。这种方式虽然保证了公平,但随着离婚率的提升,相关纠纷复杂程度上升,光靠婚姻法解决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比如由于婚前婚后财产并没有区分开来,导致其中一方由于离婚被分走大量财产,最近几年相关的报道并不少,连续几次离婚凭空获得数十万家产的“骗婚族”、“闪婚族”频频出现。 好消息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落地实施,里面详尽地规范了夫妻之间财产划分、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各种特殊情况该如何解决的问题。笔者整理过后,将其分为三个方面来阐述: 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指的是按照正常工作劳动获得的合法收益。由于工资的不同,夫妻之间自然会出现收入差异,比如妻子在怀孕期间无法工作、对于老人的赡养,以及“全职太太”,因此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指的是利用共同资产进行投资获得的收益,这类收益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比如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而房产投资也算在里面。 举个简单的例子,夫妻结婚之后,丈夫利用自己结婚前的资金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几年之后夫妻离婚,房子价值100万元,那么产生的50万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资产。而丈夫使用自己的资金50万元买房的花费则属于丈夫的个人资产。 2、可以分割的财产(4类)与不能分割的财产(5类) 可以分割的财产指的是离婚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主要包含以下4种情况: 夫妻双方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将其财产经过了公证,那么就算离婚后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结婚前,其中一方用自己的财产全款买了房子,且婚前婚后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那么这类房产属于可分割财产,属于买房的一方所有。 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其中一方由于赠与或者继承获得的房产,并且赠予者或被继承者都明确写明只属于一方的房产,那么属于可分割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 夫妻双方结婚后,其中一方拿自己的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如果在离婚后能够证明买房使用的是自己的钱,那么属于可分割财产,离婚后属于登记方所有。 相应地,不能分割的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主要包含5种情况: 婚前或者婚后,其中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结婚之后添加了另一半的名字,则视为赠与行为,那么房产则属于夫妻之间共有财产,无法分割。 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父母买房赠与了自己的子女,但并没有额外说明房产只归属自己的子女,则视为夫妻共同房产,无法分割。 夫妻结婚后,两个人一起买房并且还房贷,那么即使房产证上写了房子,房子都被视为共同财产,也无法分割。 财产无法被认定为具体归属某一方时,属于共同财产。 最后一种情况比较复杂,但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其中一方独立出资或者父母赠与了一套房子的首付,房贷部分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这类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首付出资方的名字,那么首付部分属于个人所有,剩余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如果房产证上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首付和房贷属于夫妻共有。 与以往婚姻法“一刀切”的解决方式不同,新规中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条件更加细化。其中属于个人房产的关键就是“独立出资”以及“房产证上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而共同财产的关键因素则是“共同出资”、“房产归属模棱两可”,则被划定为共同资产。 3、房产所有权问题以及子女房产归属问题 我们知道,如果是共同房产,夫妻离婚后往往会对房子的归属产生不同的分歧,有些希望房子能够完整保存下来,有些希望卖掉之后分钱,对于新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1、如果双方都同意房子保留下来,那么房子肯定不能够一分为二,双方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产归属(后续房贷共同偿还);2、如果其中一方同意保留房子,那么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后续房贷持有者偿还);3、如果双方都不同意保留房子,则将房子卖掉转换为现金进行分割。 有些家庭往往会额外给自己的子女准备一套房子,那么如果离婚后房子又该如何分配呢?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一家三口的名字,则按照三等分来分割。 第二种情况,如果只登记了子女的名字,且子女没有成年的话,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如果子女成年的话,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无权参与分割。 事实上,很多夫妻离婚往往都是由于一时冲动,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取消了审批期限的规定,因此结婚、离婚等手续当天就能够办好。因此有些夫妻上午去办理手续,下午就正式离婚,但没过几天又开始后悔。为了降低离婚率,《民法典》中还额外增设了一个“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来源:今日头条 财经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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