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在校内玩闹 导致意外伤害的情况并不少见 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责任该怎么划分呢? 一起来看广东某中学发生的一起 搞恶作剧导致同学重伤的民事侵权案 搞“抽凳子”恶作剧 不料致同学重伤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时,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思思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了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着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自己身体很不舒服,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了医院,这次的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事故造成思思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后面有所恢复,但是无法完全恢复。同时伴有头痛,眼睛痛,手痛的症状,写字都写不了,导致她休学了一年。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校方是否担责?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据介绍,校方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海云表示,事发之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闯祸家长须担责 被判赔偿10万余元 此后 事情争议焦点聚焦到了 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继表示,他们认为因果关系是能够确定的,思思入学后参加了军训,当时她表现优异,还获得了奖状。“她受伤前眼睛视力正常,坐最后一排不用戴眼镜。从摔的过程来分析,当时思思是整个人仰倒下去摔倒的,脖子及后脑都碰到了座椅的边缘,倒在地上有两分钟都动不了,其他同学帮忙才慢慢扶了起来。” 
摔倒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根据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医生和专家分析指出,仰倒和碰撞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供血系统产生震荡、挤压和冲击,造成神经病变、供血不足,引起一系列的头痛、眼睛痛、手痛。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小杰刚满12岁,在民法典划分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闯祸,就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校方是否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 不少家长认为 只要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人身意外伤害 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 如何判断教育机构 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转载来源:苏州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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