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错判 百万资产遭劫 —对浉河区法院、信阳市中院判决书的反驳 我是原信阳市机电设备厂法定代表人。2005年,为解决生产资金短缺问题,该厂进行改制,我承接了有关债务和资产。在此基础上,我于2005年12月以资产入股与建筑老板余广艳合资组建了河南广安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余出资300万元,任董事长;我出资200万元,任总经理。然而,本想凭着我在本行业几十年打拼的经验、人脉及合资后的财力,能够干出一番大事业,却事与愿违。其中致命的一点是我找错了合作伙伴。余一开始就违背承诺,把当初的买地建厂变成了租赁厂房。2006年8月,新公司组建大致完成,余广艳便来公司发号施令,当起了“一言堂”的大老板。他在公司初创的两年半中竟没有召开过一次会议,工作随心所欲,独断专行。我每次要求他审核入股资产,签订合资协议,都被他一再拖延拒绝。当公司具备了规模化发展条件后,余广艳便采取谎报公司亏损、制造散伙舆论、私造审计报告、扣压结算票据、拒签报账凭证、长期停发工资、焊门拒入工厂以及撬门砸锁、强行退出部分资产等恶劣手段,对我百般刁难排挤,妄图独霸公司,侵吞我入股的机加、检测等重要生产设备设施资产。经领导、朋友多次调解无果后,我只有将余广艳及广安公司告上法庭。然而,万万没有想到,打了一年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我这个于法于理于情都占先的上诉人竟会败诉。 浉河区法院、信阳市中院2011年12月19日、2012年5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主张广安公司及余广艳偿付我应得的50395元销售提成款、退还我的出资实物及以我要回的三笔货款共计12.5万元冲抵应报帐款提成款等诉求。该判决无视相关事实和法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使我当初入资的280万元资产被余广艳肆意侵占,而且面临又一次身负巨债,陷入生活无以为继的困境。如此审判不公,若不奋起抗争,依法维权,除了再造一个“赵作海”,还会使法律蒙羞,百姓生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公正,使本已遭受余广艳欺骗迫害的上诉人不再受到审判不公的伤害,我只有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据铁的事实和应循的法理反驳市、区两级法院不公正的裁判,以讨回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现根据信阳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归纳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即两级法院驳回的上诉人郭长安的三点主张,通过摆事实,讲法理,一一予以反驳,并请公众评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