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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05月07日 10时55分,高某(住河南省固始县汪棚乡大塘村,身份证号码为41302619980308****)驾驶鄂AP219F小型汽车行驶至204省道45公里处时,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二:
2020年05月07日 10时45分,高某(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南章营,身份证号码为41152719901123****)驾驶豫S6R713小型汽车行驶至204省道45公里处时,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三:
2020年05月07日 10时45分,张某(住河南省固始县汪棚乡大皮村,身份证号码为41302619930122****)驾驶豫SZQ343小型汽车行驶至204省道45公里处,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四:
2020年05月07 日10时35分,张某(住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蓼城北路,身份证号码为41302619810104****)驾驶豫AYD923小型汽车行驶至204省道45公里处时,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执勤民警现场对驾驶人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给予相应罚款处罚。
信阳交警温馨提示:安全带的装置里有一个卡轮,如果发生碰撞或意外紧急制动时,安全带的预警装置就会瞬间收束紧绷,将驾乘人员固定在座位上,防止二次碰撞,它的缓冲作用能吸收大量动能,减轻驾乘人员的伤害程度。安全带就是“生命带”,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车途中驾驶员和乘客请自觉系好安全带。
来源:信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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